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校园建设,弘扬艰苦奋斗的良好作风,加强“三公经费”的管理,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三公经费”是指用于公务车辆购置及运行、公务接待、因公出国(境)所产生的经费。
第二条 “三公经费”的支出必须严格执行学院批准的预算。
第三条 学院各单位(部门)开支 “三公经费”时,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公务车辆购置及运行费
第四条 公务车辆购置严格执行中央和四川省相关规定,实行政府统一集中采购。
第五条 公务车辆运行,实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
第六条 各单位(部门)的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列入本部门年度预算,在计算各单位(部门)使用车辆运行费时应低于市场成本价。
第七条 学院公务车辆管理的具体要求按《成都医学院公务车辆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公务接待费
第八条 公务接待严格按照《成都医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执行。严格执行上级相关规定,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对口接待”的原则,厉行节约,严禁奢侈浪费。
第九条 公务接待开支的范围:用于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重要外事和对外交流及项目签约等公务活动的开支。
第十条 公务接待原则上安排在学院食堂。需要公务接待时,业务部门提出申请,明确接待标准、人数和经费来源,按照“先申请、后接待”的程序,经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公务接待要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用等情况,实行“一事一结”制度。公务接待结束后的费用报销,按财务程序进行审核报销。
第四章 因公出国(境)的经费
第十二条 因公出国(境)学习考察活动费是指由政府或相关组织和学院提供出国(境)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须按《成都医学院出国(境)管理办法》的要求办理。
第十四条 经批准因公出国(境)人员所需费用先由个人垫付,或经学院领导批准后从专项经费中预借。回国后,按照学院相关规定,进行报销。
第五章 “三公经费”的报销管理
第十五条 按照“三公经费”管理要求,“三公经费”的支出原则上使用转账或公务卡进行结算。
第十六条 公务接待开支应该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特殊情况需以现金结算,由经办人书面说明原因,经相关负责人审批后,方可进行审核报销。
第十七条 “三公经费”开支使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后,计划财务处一般不再办理个人现金借款业务;特殊情况确需预借现金,须按照学院相关财务管理规定进行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