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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医学院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2024年04月26日 15:28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学校合同管理工作,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因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所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是指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自身的合同管理制度,对合同起草、审查、签订、履行、归档、信息管理、责任追究等一系列行为进行的规范管理。
    第四条 合同管理遵循防范风险和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学校各二级单位和个人,应熟悉职责范围内与所签订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管理制度,在合同管理的各个环节,严格履行职责,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成都医学院名义签署任何性质的担保合同。未经学校批准,不得签署投资合同和借贷合同,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加入或承担其他主体依法或依合同应当承担的债务或责任。未经学校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部门、学院等单位名义对外签署合同或出具涉及学校权利义务的书面文书。

第二章 合同管理工作机制

    第六条 合同管理实行统一授权、分级审批、归口管理、部门会签、承办单位(或科(教)研项目负责人)负责及全过程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七条 统一授权是指校长作为合同的法定签署人,除本人签署合同外,也可授权其他校领导或相关部门负责人签署合同。统一授权事宜按《成都医学院合同签署授权人信息公告》执行。
    第八条 分级审批是指学校根据合同重要程度、金额大小等情况,将合同签署前的审批权限进行分级授权。
    第九条 归口管理是指学校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的管理权限,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合同事项进行管理。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合同管理责任人。具体如下:
    1.涉及科研项目(含各种外协合同),技术开发、咨询、服务,科技成果鉴定、转让,以及专利代理等事项的,由科技处归口管理;
    2.涉及行政办公设备设施、通用家具等政府采购及维修,国有资产处置、出租、出借(经学校相关会议研究决定委托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归口管理的除外)等事项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归口
管理;
    3.涉及建筑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等施工及相应的工程服务合同,大型及零星工程修缮项目,基建材料(含器具、设施)采购等事项的,由基建工程处归口管理;

    4.涉及本专科生教学(含实践教学)、教研、创新创业、教材刊物出版、承接上级考试任务等事项的,由教务处归口管理;
    5.涉及本专科学生招生就业管理等学生事务的,由学生工作部(处)归口管理;
    6.涉及研究生培养、考试,学科建设等事项的,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归口管理;
    7.涉及干部培训、乡村振兴等事项的,由党委组织部归口管理;
    8.涉及宣传、广告服务等事项的,由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归口管理;
    9.涉及教学、科研所用仪器设备采购、维修、运行维护,材料购置等事项的,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归口管理;
    10.涉及研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非学历继续教育、培训及相关合作等事项的,由继续教育学院归口管理;
    11.涉及国内、国际合作与交流、合作事项和赠予事项的,由对外交流合作处归口管理;
    12.涉及财务管理(含银行账户及其相关业务)等资金事项的,由计划财务处归口管理;
    13.涉及审计服务等事项的,由审计处归口管理;
    14.涉及安保、消防、交通设施、武装工作等事项的,由党委武装部、保卫部(处)归口管理;
    15.涉及后勤管理自身业务范围内的物资采购、环卫绿化维修工程承包、设施设备维修维保、服务外包、项目合作等事项的,由后勤管理处归口管理;
    16.涉及信息化与网络建设、使用和维护等事项的,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归口管理;
    17.涉及人事管理等事项的,由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归口管理;
    18.涉及学生会、学生社团、大学生志愿服务、“三下乡”社会实践基地(非教学实践)等事项的,由校团委归口管理;
    19.涉及图书资料和文献数据库采购等事项的,由图书馆归口管理;
    20.涉及体育设施设备、体育运动场所等事项的,由公共教学中心归口管理;
    21.其他以上未涉及的事项,可按照业务归口来管理,或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协调管理。
    第十条 部门会签是指合同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应由其他部门对业务的可行性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负责是指学校内设的二级单位作为合同执行部门,具体负责合同主要内容的谈判和确认、合同的签订、报批、报备、履行、归档等。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合同执行负责人,科(教)研项目负责人履行承办单位负责人责任。
    第十二条 全过程监督是指学校审计处,计划财务处,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对合同的签订、履行、管理等方面实行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 合同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统一指导学校合同管理事务,主要职责包括:
    1.制定、修改学校合同管理的规章制度;
    2.安排法律顾问对合同进行法律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
    3.负责“成都医学院合同专用章”的制作、保管和使用;
    4.为各二级单位合同管理事务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服务;

    5.对由法律顾问审查的合同进行台帐管理;
    6.安排法律顾问进行法律指导,协助处理合同纠纷;
    7.根据学校安排,委托法律顾问处理合同纠纷(包括代理仲裁或诉讼案件)。
    第十四条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对业务范围内所涉合同事务进行归口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1.制定归口合同管理的实施细则或工作流程;
    2.负责归口合同范本的起草、拟定(国家或行业有标准或示范文本的,应当优先采用);
    3.负责归口合同的业务审查工作;
    4.负责将草拟的重大合同提交学校相关会议审议;
    5.指导、协助承办单位处理合同纠纷;
    6.负责归口管理合同业务人员的培训;

    7.监督合同的履行情况;
    8.确定专门的合同管理人员,负责归口合同的编号,建立合同登记台账,做好合同备案、归档等工作;
    9.办理学校交办的其他合同管理事项。
    第十五条 归口管理部门对合同进行业务审查时,应对合同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合规性、可操作性、经济性、风险性等进行全面审查。如发现问题或风险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提出。归口管理部门与承办单位为同一单位时,承担双项职责。
    第十六条 合同承办单位(或科(教)研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包括:
    1.实行承办人责任制。合同承办单位应指定合同承办人,在合同洽谈、签订、履行过程中负责具体事务的管理与落实;科(教)研项目的承办人为项目负责人;
    2.负责合同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立项、调研、洽谈、组织谈判等事项,充分了解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信用状况、履约能力等有关情况,确保其具备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3.负责合同文本的起草,并按本办法规定履行合同审批手续,将合同提交归口管理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校领导审查;
    4.申请学校授权,并在授权范围内与合同相对方签署合同;

    5.负责合同的具体执行,跟踪掌握合同履行情况,收集、保管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及时向学校上报,协助处理合同纠纷;
    6.负责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变更、解除、终止及验收;
    7.负责做好本单位合同资料的备案登记和保管,及时将合同提交归口管理部门归档。
    合同承办单位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的,按照工作分工和学校授权,分为主要承办单位和协助承办单位,并由主要承办单位承担上述职责。具体分工由主要承办单位进行协调或申请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进行协调。
    第十七条 审计处根据工作安排,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对相关合同进行审计审查。
    第十八条 计划财务处在职责范围内对相关合同情况进行审核及监督检查,加强对经济合同的管理,及时登记合同执行情况。

第四章 合同的起草、审查、签订和备案

    第十九条 合同按照性质、标的、金额大小和重要程度,分为重大合同、重要合同和一般合同。法律关系复杂、合同金额较大或对学校有重大影响的合同属于重大合同,包含以下合同:
    1.申请成立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
    2.对外设立产学研合作机构的;

    3.开展对外合作办学的;
    4.单项金额在 50 万元(含)以上、批量金额在 100 万元(含)以上的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合同和购买服务合同;金额在 2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工程合同,或合同金额在 100 万元(含)以上的维修装饰工程合同;
    5.大宗土地、房屋及大型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出借和转让合同,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合同;
    6.对外从事投融资、大额资金借贷等经营性活动的;
    7.涉外合同,即与国(境)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签订合同的;
    8.合同涉及其他“三重一大”事项的;
    9.合同涉及法律关系复杂、专业性较强或可能对学校形象、声誉、权益等造成重大影响的;
    10.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合同。
    合同金额 20 万元(含)至 50 万(不含),对学校有较大影响的合同属于重要合同。除上述两大类合同以外的,均属于一般合同。
    第二十条 除双方权利义务能当面及时结清的小额经济类合同(金额在 3 万元以下,不含 3 万元)外,其他均需要订立书面合同。学校对外发生的收入类事项,无论是否签订合同,所有收入均应及时上交计划财务处统一核算,并开具票据。

    第二十一条 对于影响重大、专业技术性强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当组织法律、技术、财务等专业人员参与谈判,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合同内容除应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必要条款外,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约定需要明确的其他内容。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必要条款:
    1.单位名称、住所,当事人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收件地址,邮箱,微信;
    2.合同标的(包括种类、数量、质量等);
    3.价款及支付(包括计算方法、支付进度、结算方式等);
    4.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5.验收标准及方法;
    6.违约责任(包括违约情形、违约金或赔偿金的标准或计算方法等);
    7.解决争议的方法;

    8.其他根据合同实际情况应当明确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名词和术语的解释、风险的承担、知识产权归属、收益的分配、保修、保密、通知与送达、合同的生效和解除条件等);
    9.合同签订的时间和地点。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尽量约定为向学校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成都仲裁委申请仲裁。
    第二十三条 国家或地方、行业有合同标准示范文本的,应当优先选用,但对涉及权利义务的条款,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查、修改和完善。合同文本由合同相对方提供的,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应认真审阅,及时向对方提出修改意见,共同协商确定合同内容。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可根据业务管理需要拟定常用合同文本,明确使用范围,经学校法律顾问审核通过后统一使用。合同文本须报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或备案的,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相应报批或报备程序。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须通过公开招采程序进行采购的项目,合同承办单位应在招采挂网前,按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五条 合同承办单位(人)将合同文本拟写完成后,应当及时提交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进行业务审查,通过后还应提交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进行法律审查,由学校法律顾问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书后,再报请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六条 需要会签的合同,由归口管理部门明确需要会签的部门,并交由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会签审核意见应明确、具体,不得使用模糊性语言或只签名字。
    第二十七条 合同文本经审查需要修改的,合同承办单位(人)应根据有关审查部门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及时进行修改,并送相关部门复审。合同文本通过审查但在签署前有变更的,应对变更条款重新进行审查。合同承办单位(人)不同意审核部门审改意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合同签订必须按照学校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附表 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合同审批权限、流程、签订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合同签订审批权限如下:
    1.重大合同须经学校相关会议审定后,由校长审批;
    2.与科研相关合同的审批权限。
    (1)属学校经费来源的科研技术合同、科研外协合同,合同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下的,由分管科研工作校领导审批;合同金额在 100 万元(含)以上的,由校长审批。
    (2)属个人科研项目经费来源的科研合同,由分管科研工作校领导审批。
    (3)与科研直接相关的校企战略合作协议、校企合作框架协议等,由分管科研工作校领导审批。
    3.货物、工程、服务类招标采购合同,合同金额在 20 万元以下的,由分管招投标工作校领导审批;合同金额在 20 万元(含)以上的,由校长审批;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其他装饰、维修类工程服务合同,合同金额在 20 万元以下的,由分管基建工程校领导审批;合同金额在 20 万元(含)以上的,由校长审批;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除以上合同外,其他重要合同,由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一般合同由合同承办单位(人)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三十条 合同的签署与授权
    1.重大、重要合同,按照校领导分工文件,由校长或分管具体业务的其他校领导签署;
    2.一般合同,由校长统一授权各二级单位(部门)负责人在授权范围内签署。承办单位(人)应在合同审批表的“合同情况简述”中注明签署该合同的单位(部门)负责人。需加盖“成都医学院合同专用章”的科(教)研类个人项目合同,可由归口管理部门按项目类别向校长提交书面授权申请,校长审批后统一授权给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或其转授权的相关项目负责人,在授权范围内签署合同。
    第三十一条 合同文本经审核、审批、授权、编号后,统一加盖“成都医学院合同专用章”印章。如特殊事项合同需使用“成都医学院”印章,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合同承办单位(人)在用印时应登记合同管理台账,登记的内容应包括:盖章日期、合同名称、合同编号、合同份数、承办人、审批人等信息。
    第三十二条 学校禁止倒签合同。倒签合同是指在合同签订生效前已经开始实际履行,或在履行过程中或在履行完毕之后才补签合同。学校禁止恶意拆分合同。恶意拆分合同是指为规避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故意将本应一次签订的合同拆分为多个合同签订。
    第三十三条 根据合同的类别,应在合同中约定学校持有合同的份数;合同签署后 1 个月内,合同承办单位(人)应将合同送交归口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备案存档。凡经公开招采程序所签订的合同,均需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办)备案;经济类合同均需报送计划财务处备案。
    第三十四条 除采购期限内采取一年一签合同的情形外,其他续签合同均视同签订新合同,在续签前须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履行相应的合同审批程序。

第五章 合同履行与争议处理

    第三十五条 合同生效后,合同承办单位(人)负责合同的全面履行;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监督部门应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动态监督、检查,督促合同承办单位(人)依法履行合同。
    第三十六条 计划财务处办理结算业务并进行账务处理时,应审核合同付款条款,按照合同约定付款。应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或未按合同条款履约的,计划财务处有权拒绝付款,并及时向学校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三十七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显失公平、内容有误或缺失、对方违约等情形,或因国家法律法规调整、市场变化等客观因素,已经或可能导致学校利益受损的,合同承办单位(人)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及时向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和学校有关负责人报告,并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合同补充、变更或终止、解除等事宜,将损失降到最低。补充、变更、终止、解除合同均视同签订新合同,需重新履行相应的合同管理程序,加盖与原合同一致的印章。
    第三十八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对方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合同承办单位(人)应及时以书面函件形式通知对方,并保存相关证据,必要时可咨询学校法律顾问,听取其意见或建议,同时应及时将出现的问题、拟采取的措施向归口管理部门和分管校领导汇报,积极采取措施以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如发现对方存在隐瞒、欺诈等行为的,合同承办单位(人)应立即向分管校领导汇报,同时通知学校计划财务处中止付
款。
    第三十九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合同承办单位(人)和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妥善处理。经协商达成一致的,应当按学校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后方可签订书面协议;经协商无法解决的,应当及时向学校有关负责人报告,由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报送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和学校法律顾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四十条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和合同承办单位(人)应当指派了解合同争议情况的人员、配合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和律师,积极做好证据收集、材料梳理、人员协调等工作,全力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六章 合同的验收与归档

    第四十一条 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的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重大合同履行完毕后,合同执行部门应向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报送履行情况、结果,或验收文件等。
    第四十二条 合同承办单位(人)负责合同验收的组织工作。纳入学校集中采购程序的合同,按相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参加验收工作。未纳入学校集中采购程序的合同,在验收时重点核对合同条款中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由合同承办单位(人)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归口管理部门、有关专家进行验收,验收工作完成后应由合同承办单位(人)形成验收报告。
    第四十三条 归口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合同资料管理制度,指派专人做好合同登记管理和合同档案建立工作,合同文本根据时间先后顺序,按各单位名称+4 位数年份+3 位数流水号,连续编号;及时编制《成都医学院合同登记汇总表》(附表 2),记载合同编号、合同名称、合同承办人及承办人单位、合同相对方、合同标的、合同金额、合同履行情况、补充、变更和解除、终止等事项。
    第四十四条 合同承办单位(人)应当及时将合同谈判、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过程中形成的所有资料立卷归档,保证合同资料的完整性,杜绝合同资料遗失。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归口合同文本资料的收集、保管,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按年度移交学校档案馆存档。合同档案包括电子和纸质版合同原件(含合同审批表)、《成都医学院合同登记汇总表》及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必须做好合同信息安全保密工作,防止合同资料和秘密外泄。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六条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承办单位(人)及有关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如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如构成犯罪的,将依法送交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1.未经学校负责人授权擅自对外签订合同,或超越、滥用代理权限的;
    2.未认真调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履约能力及权限,或隐瞒真相、虚构事实,与合同相对方串通损害国家、学校利益的;
    3.应签订书面合同但未签订的;
    4.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失职、渎职或者违反廉洁规定,导致学校利益受损的;
    5.利用合同谋取私利或从事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6.未及时处理合同纠纷,或者擅自放弃权利的;
    7.不遵守合同规定、弄虚作假或者工作失误,导致学校义务增加或权利减少、丧失的;
    8.违反安全保密规定,泄露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商业秘密,导致学校乃至国家利益受损的;
    9.遗失合同文本及其他等重要资料、文件,导致学校利益受损的;
    10.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规定,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其他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学校所属的法人单位应当参照本办法建立合同管理相关制度,加强合同管理,防范法律风险。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成都医学院合同管理办法》(成医〔2018〕271 号)同时废止。


    附表:1.成都医学院合同审批表
          2.成都医学院合同登记汇总表

 

上一条:成都医学院“三公经费”管理规定 下一条:成都医学院预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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