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医学院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与完整,提高货币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货币资金是指学校拥有的以货币资金形态存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以及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 学校货币资金管理遵循“资金集中统一”和“收支两条线”原则,学校资金由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留存单位货币资金,不得“坐收坐支”。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四条 计划财务处是学校货币资金归口管理部门,职责如下:
(一)负责建立健全并执行货币资金管理制度,保证资金安全和有效使用。
(二)建立货币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按照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原则,计划财务处应合理设置现金出纳、银行出纳、审核岗位、复核岗位。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制约和监督。
(三)负责学校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
(四)负责财务印章及银行票据管理。
(五)负责货币资金的核查控制。
第三章 现金的管理
第五条 计划财务处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确定校内各单位(部门)现金的开支范围,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或使用公务卡支付。
第六条 计划财务处设置专职的出纳岗位,负责现金收付的日常管理工作,以及登记现金日记账。
根据“不相容职务分离”和回避原则,核算同一账套的其他岗位人员不得兼任现金出纳岗位,财务负责人及核算同一账套其他岗位的直系亲属不得出任出纳岗位和专职收费岗位。
第七条 现金收付必须坚持“钱账分离”原则,并严格现金收付手续。出纳岗位管钱不管账(现金日记账除外),会计岗位管账不管钱。
第八条 收到现金后应给交款人开出正规合法票据,不得以“白条”等不符合财会制度规定的收据替代。收取的现金应及时入账。
第九条 校内各部门在经济业务中取得的现金一律交计划财务处现金出纳,现金出纳是库存现金的唯一合法保管人。
(一)体育场馆、保卫处及其他各部门在开展教学、科研、训练及后勤服务活动中按学校规定取得的现金,应于当日交计划财务处。
(二)上述部门在节假日收取的现金,应于节后第一个工作日交计划财务处。
第十条 计划财务处应严格执行开户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主要用于日常零星开支。计划财务处出纳岗位库存现金日限额一般不得超过2万元,超出部分应及时送存银行。不得坐收坐支现金,不得擅自挪用。
第十一条 出纳岗位办理现金支付业务,必须以会计岗位审核后的支出凭证为依据,并从银行存款中提取,或从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并在付款凭证上加盖 “付讫”戳记。
第十二条 出纳在每个工作日停止对外报账后,必须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确保资金安全。如账款不相符出现长、短款,必须及时查明原因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并报告财务负责人。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更不得以长款补短款。
第十三条 严格遵守现金开支范围和结算起点(1000元),学校与外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必须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学校现金开支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凡发放职工(含外聘员工)工资、劳务酬金、奖励福利等各种工资性收入与非工资性收入,支付学生奖助学金及其他费用,一律通过银行卡发放,不得支取现金。
(二)固定资产购置,结算起点以上的其他购物,应通过银行转账结算;零星办公用品、教学实验材料购置等无法转账结算的,应通过公务卡结算,不得使用现金。
(三)特殊情况确需支付结算起点以上现金的,应说明理由,报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审核批准,并提前3天到计划财务处申请。
(四)职工因公出差车船费、住宿费等通过转账或公务卡结算,确需支取现金应按借款程序履行借款手续,并明确借款金额、用途、还款期限,报计划财务处负责人批准同意后办理借款。
1.现金借款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任何人不得挪作他用。
2.现金借款应在三个月内冲账;差旅费现金借款应在出差完后一月内冲账。
3.因工作需要无法按期还款的,应书面报告计划财务处,并按现金借款程序批准后延期。当年借款需在当年结清,不得延期或跨年借款。
4.未在规定时间内还清借款的,由计划财务处直接从其工资中扣还,直到扣完为止。
(五)学校部门之间的经济往来应以内部转账方式结算。
(六)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付可采取现金结算。
(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学校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结算起点。
(八)不符合规定的现金结算活动,会计人员有权拒绝支付。
第十四条 因业务工作需要借支备用金的,应完善备用金的预借、使用和报销的手续。部门借用时应书面申请备用金额度、用途、使用时间,按审批程序审批后办理借款手续。
借款人应妥善保管备用金,专款专用,并在年底前到计划财务处冲账,办理结清手续,备用金不得跨年借支。
第十五条 出纳员工作发生变动,应严格执行账款移交手续。
(一)现金出纳人员工作交接时,须填写“移交清单”,写明库存现金票面数额及现金日记账账面余额,交接双方在监交人的监督下清点现金并与现金日记账及会计总账账面金额核对,并在交接单上注明后,由移交人签名确认。
(二)交接完毕,应由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三方共同在移交清册上签字后存档一份,移交人、接收人各执一份。
第十六条 认真履行现金清查和稽核制度,加强对库存现金的管理和监督。
(一)计划财务处应设专人对现金账目和库存现金进行稽核,检查现金的收付和登记是否符合规定、账款是否相符等。
(二)财务结算中心负责人至少每周查库一次,做好查库记录,并报计划财务处处长。
(三)在查库时出现的长款,应查明原因,暂时查不清楚的先作挂账处理;查库出现的短款,由现金出纳赔偿。
第十七条 严格现金管理,严格禁止以下行为:
(一)个人私款存放在单位现金保管处(保险柜);
(二)公款私借;
(三)以借据或“白条”等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凭证充抵库存现金;
(四)挪用公款;
(五)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
(六)编报虚假用途,套取单位现金或用转账支票套取现金;
(七)利用单位银行账户替其他单位、个人套取现金或转账;
(八)将单位的现金按个人储蓄方式或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
(九)私设“小金库”,保留账外公款。
第四章 银行存款的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开设各类银行账户必须符合财政、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对学校开户银行的要求。各学院、部门或个人不得以学校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不得出租出借账户。禁止利用学校银行账户代办个人及其他单位、组织的业务。
第十九条 学校银行账户由计划财务处统一集中管理,应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四川省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使用银行账户。
第二十条 学校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及撤销要符合上级规定,需事前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和校长批准。
第二十一条 计划财务处应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出纳应建立银行账户明细登记薄,详细记录每个账户的开立时间、开户银行名称、账户变更或注销、是否开通网银、银行预留印鉴等信息,确保银行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第二十二条 严格遵守银行结算规定,不得签发空头或远期支付凭证;不得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实际交易关系的票据。
第二十三条 银行账户结算票据由出纳保管,银行账户预留印鉴应分人保管。
第二十四条 所有银行账户相关手续必须由本学校财务人员办理,不得由银行人员代办。
第二十五条 银行账户数据的核对。计划财务处指定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会计人员核对银行账,按月及时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并由主管会计进行复核。对银行未达账项要逐笔落实,及时处理。可能存在重大问题的未达账项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网上银行的管理。
(一)网上银行账户实行专人管理,并确保网上银行账户资金的安全。
(二)使用“银校互联”结算系统进行资金结算,必须指定专人对网银平台进行管理。除指定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越权操作网银结算业务。
(三)任何一笔网上银行付款,需要按照资金支付业务流程审核审批,出纳根据发票信息付款,不得支付给第三方。
(四)网上操作卡持有人必须加强安全保密意识,一人一个U盾、专人使用、专人负责,妥善保管U盾和密码,不得随意将U盾、密码进行交接。
(五)每一级人员分别配置一个U盾(客户证书),任何人不得同时拥有经办、复核或授权两张操作卡。
(六)计划财务处应设立网上银行操作权限登记薄,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和保管。登记薄要详细记载U盾启用时间、领用人姓名、交接记录等信息。
第二十七条 银行账户档案的管理
(一)银行账户档案资料包括银行开户(或注销)资料、银行预留印鉴、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文件、银行对账单、银行余额调节表以及其他与账户有关的资料。
(二)所有银行账户档案资料应视同会计档案的一部分妥善保管。保存年限、销毁程序均按会计档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是财政部按照预算和批准的用款计划,通过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下达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资金使用额度。
第二十九条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具有与人民币存款相同的支付结算功能,可以办理支付、转账等支付结算业务。
第三十条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参照本办法第四章银行存款的管理相关条款执行。
第六章 银行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银行票据包括转账支票、银行缴款单、进账单、电汇单、银行汇票、财政授权支付通知单等。
第三十二条 计划财务处要加强银行票据的管理。严格按照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办理,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对填写错误或因故退回的票据要加盖“作废”戳记与存根一并保管,并按规定程序集中销毁。
第三十三条 银行票据因金额错误或印鉴不清退回时,未记账的,银行出纳可直接重新开票,并在支票登记簿上注明;已记账的,应重新填写记账凭证。如票据不慎遗失,应及时到银行挂失止付。
第三十四条 规范财务印鉴管理
(一)银行预留印鉴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收费专用章或公章应指定专人保管,个人名章由本人或授权人员保管。
(二)严格按照规定程序使用财务印章,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防范网上银行支付风险。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建立对货币资金业务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货币资金业务进行检查,并及时记录检查情况。货币资金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内部牵制制度是否完善,岗位分工是否合理。
(二)货币资金的完整性,包括银行存款是否调节相符,有无不明原因的长期未达账款;定期存单与登记簿是否相符,是否与账面一致;库存现金与账面余额是否一致,有无白条抵库、私自挪用现金等情况。
(三)有关印章的保管是否符合规定,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四)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五)其他涉及货币资金安全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如个人失职造成损失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及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纵容违法行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