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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医学院收入管理办法

2020年09月04日 15:36  点击:[]

 

成都医学院收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各项收入的管理,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收入,是指学校为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三条  学校所有收入坚持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或设立小金库。严禁设立账外账,严禁以个人名义取得学校收入。

第四条  学校所有收入纳入学校统一预算,统一核算,全额进入学校规定的银行账户。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各二级学院、教学辅助部门及机关职能部门。学校所属独立法人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收入的分类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

1.财政教育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

2.财政科研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

3.财政其他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本条上述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拨款收入。

(三)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取得的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四)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五)经营收入,即学校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除上述收入之外的收入。包括投资收益、租金收入、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等。

 

第三章  收入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计划财务处作为学校收入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收费项目立项与标准核定、收入确认、收入核算与结算分配、收款和票据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计划财务处应合理设置收入管理岗位,分别设置收款与收费、收费审查、收入核算、结算分配、票据管理等岗位。各岗位相互分离,以形成相互制衡机制。

第九条  学校其他业务部门作为收入执收主体,负责收费项目立项、标准拟定,及时向计划财务处递交相关业务合同,按时完成收入催缴工作,保证收入的及时性和完整性等。

第十条  业务部门对外签订收入合同按照《成都医学院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确定各项收入责任单位具体如下:

(一)财政补助收入的责任单位为计划财务处和学校相关单位(部门)。

(二)上级补助收入责任单位为计划财务处及相关单位(部门)。

(三)附属单位上缴收入责任部门为计划财务处。学校附属单位按照与学校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的约定上缴收入。

(四)事业收入的责任单位

1.普通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学费,责任单位为各学院、教务处、学生处和研究生院。

2.普通本专科学生、研究生住宿费,责任单位为各学院、后勤管理处、教务处、学生处和研究生院。

3.中外合作交流学费、培训费责任单位为相关业务部门。

4.继续教育学生学费(学历教育)责任单位为继续教育学院。

5.短期培训费(非学历教育)的责任单位为继续教育学院、相关学院和部门。

6.科研事业收入的责任单位为科技处。科研事业收入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安排使用。

(五)经营收入责任单位为学校的经营管理部门。

(六)其他收入的责任单位

1.利息收入、投资收益责任单位为计划财务处。

2.租金收入责任单位为国有资产管理处。与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相关的资产管理、合同签订、租金催缴、水电费的足额及时交纳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

3.捐赠收入责任单位为相关学院和部门。

4.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等责任单位为计划财务处。

第十二条  收入归口管理部门与收入执收主体之间定期对账,确保各项收入应收尽收、及时入账。

 

第四章  收入收缴与核算

 

第十三条  学校对按照规定需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十四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收入的核算和管理工作,要确保各项收入及时准确地确认为学校收入,不得长期挂往来账款。对先收费,后开票,或者对不开票的收入,在收到货币资金时及时入账,确认收入。对先开票后收款的,计划财务处开具收入发票等相关票据时,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第五章  票据管理

 

第十五条  收费票据的管理

(一)学校票据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的管理模式。

(二)计划财务处是学校各类票据统一管理部门,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擅自购买、自制、印刷票据。

(三)计划财务处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管理工作,办理票据的领购(含内部收据印制)、保管、登记、签发、核销和年检等工作,以确保票据的合法合规使用。

(四)校内相关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领取、使用和保管和核销,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同时报计划财务处备案。

(五)计划财务处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登记票据的购入(含内部收据印制)、发出、结存、回收及核销等情况,定期盘点,保证登记结余与实际盘存相符。

(六)票据实行分次限量领取制度,如继续领取,必须先将以前领用的票据存根交回计划财务处。

(七)票据领用后,不得转借、转让,不得拆本使用。

(八)收到款项后应及时开具票据。票据内容要填写本单位真实发生业务,不得虚开未发生业务,也不得代开他人业务,必须按指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使用。

填写时,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大小写金额一致、内容一致。如填写错误,不得涂改、挖补或撕毁,应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而作废的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或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其各联,不得私自销毁。

(九)税务发票出具时需加盖发票专用章,财政票据出具需加盖学校财务专用章或收费专用章,加盖其他印章均为无效票据。

(十)开具票据后发生错票、退票等,需收回原票据作废,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填开红字票据。发生票据丢失,应及时报告,按规定处理。

(十一)各部门对外开具票据所收款项须足额上交学校账户,纳入学校统一管理,不得截留挪用、坐收坐支,以及私设“小金库”,在交款同时,办理票据核销手续。

(十二)票据遗失,应立即报告计划财务处,按照财政机关和税务机关关于票据遗失的相关规定,办理遗失登记、媒体公告、行政处罚等程序后,再行核销。

 

第六章  检查监督

 

第十六条  审计及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收入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收入管理监督检查中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规违纪的收费行为均有权向纪检监察处、计划财务处举报。

第十八条  学校所属各单位、各部门不得擅自收费、自收自支、私设小金库等。对违法违规组织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除停止票据使用、责令其上交违规所得外,可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将移交行政机关或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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