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新都校区建设指挥部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新都校区基本建设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新都校区基本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都校区建设指挥部的财务管理体制是:党委和行政领导下的指挥长负责制;指挥长主管财务工作;计划财务部工作接受学校计划财务处的业务领导和监督。
第三条 新都校区建设指挥部计划财务部是新都校区建设指挥部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建设指挥部的财务活动实施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监督,其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资金内部管理制度;
(三)编报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和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
(四)依法合理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保证工程用款;
(五)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结算,控制费用性支出,合理、有效使用基本建设资金;
(六)参与编制工程项目概预算、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参与施工工程的造价控制,竣工验收等工作;
(七)定期收集、汇总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管理信息,编报建设项目效益分析报告;
(八)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和监督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新都校区建设指挥部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预算管理原则。新都校区建设指挥部经费收支必须严格执行学校党委批准的经费预算。调整经费预算的项目必须报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才能支付款项。
(二)专款专用原则。新都校区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批准的预算用于各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按规定统一在银行开户,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及时、足额用于工程建设。
(三)节约成本,效益优先原则。新都校区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基本建设资金使用效益,特别要加强建设管理费管理,使建设管理费支出低于国家规定的建设管理费上限标准。
第五条 计划财务部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制定的《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组织基本建设会计核算工作。
(一)建设工程成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二)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企业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三)设备投资支出: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四)待摊投资支出: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应当分摊计入相关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和税金支出。主要包括:勘察费、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及项目其他前期费用;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及其他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车船税、印花税及按规定缴纳的其他税费;项目建设管理费、代建管理费、临时设施费、监理费、招标投标费、社会中介机构审查费及其他管理性质的费用;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各类借款利息、债券利息、贷款评估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汇兑损益、债券发行费用及其他债务利息支出或融资费用;工程检测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及其他检验检测类费用;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损毁、报废工程净损失及其他损失;系统集成等信息工程的费用支出;其他待摊投资等等。
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建设资金存款利息收入冲减债务利息支出,利息收入超过利息支出的部分,冲减待摊投资总支出。
(五)其他投资支出: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房屋购置支出,基本家禽、林木等的购置、饲养、培育支出,办公生活用家具、器具购置支出,软件开发和不能计入设备投资的软件购置等支出。
(六)基本建设管理费:学校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业务管理部门,从项目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支出。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及相关费用、办公费、办公场地租用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含软件)、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严格控制项目建设管理费。
按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新都校区基本建设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管理费的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以批准的动态投资,不含项目建设管理费)扣除土地征用、迁移补偿等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费费用为基础分档计算。为保证前期工作的推进,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可在总额控制数内预安排一定数量的管理费。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津贴标准比照四川省财政厅制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一般不得发生业务招待费,确需列支的,项目业务招待费支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不得超过项目建设管理费的5%。
(七)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及时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按照规定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应当编报竣工财务总决算。
(九)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并依据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账务调整。
交付使用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六条 新都校区基本建设资金主要包括:
(一)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二)自筹基本建设资金;
(三)金融机构贷款;
(四)其他经批准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第七条 新都校区建设指挥部所需各项建设资金,由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筹集、组织、调剂、供应。在安排资金计划时,应根据学校资金可供量和内部调剂的能力,编制年度自筹资金计划。
第八条 建设工程必须实行合同管理。经过招投标的基本建设合同包括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监理合同、采购合同、工程设计合同等。合同签订后,应及时送交计划财务部备案,作为支付进度款、结算工程价款和其他付款的依据。
第九条 基本建设款项的支付。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批准后,计划财务部要严格按照学校党委批准的经费预算和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工程合同支付各种款项。
(一)管理费的开支与报销
支出1万元以内(不含1万元)的经费项目,审批程序为:经手人—相关部门负责人;
支出1万—10万的经费项目,审批程序为:经手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常务副指挥长;
支出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经费项目,审批程序为:经手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常务副指挥长—分管财务副校长—指挥长—校长。
(二)合同款、工程预付款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与报销
50万元以内(不含50万元)的项目,审批程序为:经手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常务副指挥长;
50万元—100万元的项目,审批程序为:经手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常务副指挥长(指挥长)—分管财务副校长;
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审批程序为:经手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常务副指挥长(指挥长)—分管财务副校长—校长。
各类款项的支付,涉及相关部门的,相关部门经办人及负责人必须签字。
第十条 工程款项的支付原则
(一)工程项目原则上不预付工程款,如需预付工程款,需经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部负责人、计划财务部负责人、审计部负责人会签后,呈指挥部领导机构领导审批签字后才能付款。
(二)工程技术部、计划财务部必须严格控制工程付款进度,工程款的支付必须按合同执行。
(三)财务人员应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条款,参照单项工程的付款审批权限及程序办理付款手续。涉及材料、物资进货的,除经办人签字外,还必须经过一定的验收程序,有验收单位及验收人签收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备料款一般不得超过当年建筑安装工作量所需资金的25%,并根据周转情况陆续抵冲工程进度款。付给施工企业的工程款和备料款,应与工程进度相适应,并按合同执行。
(五)工程建设项目因故发生停建、缓建,不得支付工程款项。工程建设项目因故发生合并、分立等重要变更事项的,须按规定报上级批准。未批准前,不得支付工程款项。
(六)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一是由承建单位提交符合合同质量标准的已完工程量报告、付款申请文字材料和合法收款凭据。二是由工程监理出具与合同付款相一致的质量、进度有效证明文书。上述材料经工程技术部审查,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逐级报批,计划财务部负责人对经批准的付款凭证及附件的合法、合规性验证并签字后,转会计办理付款手续。
(七)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经验收合格后可按合同规定进行结算。结算时除了履行单项工程付款一般审批权限及程序外,还必须提交竣工财务决算的相关资料,通过审计部门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后,财务即按合同规定进行结算付款。
(八)工程质量保证金按施工合同约定比例或质量保修合同规定的比例预留,不得低于工程造价的5%,待质量保证期满,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并经审计部门审计后,才能按合同规定条款支付。
(九)所有工程价款的支付,各职能部门必须至少提前1个月以上,向计划财务部报送书面用款计划,以便计划财务部筹集、调度基建资金。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材料(主要是钢材、水泥和木材)的采购和供应,需按单项工程材料预算和工程进度进行采购和供应。不得超计划采购和超前拨料。对确需超年度计划投资部分,由工程技术部提出申请,经指挥长批准。基建材料实行计划成本核算。采购保管费、材料成本差异在各建设项目之间按金额进行费用分摊。
第十二条 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支付建设资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纪律的;
(二)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
(三)不符合批准建设内容或擅自改变建设内容的;
(四)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五)有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六)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七)不合理的负担及摊派。
第十三条 基本建设付款结算方式:
(一)成都地区主要以转账支票的方式进行结算。
(二)外地主要以汇票方式结算。
(三)根据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单项(件)超过1000元的支出一律转账支付,不得使用现金。
(四)用银行结算票据支付基建款项时,应开具与合同或协议相同的收款单位户名,且不得开具无金额的空白支票,同时还应取得盖有与合同单位名称一致的印章,且符合国家财经法规真实有效的票据。
第十四条 加强工程建设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程建设项目竣工时,应编制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应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
学校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领导,组织专门人员,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报审工程结算,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图设计;概算调整及其批准文件;招投标文件(书);历年投资计划;经上级审核批准的项目预算;承包合同、工程结算等有关资料;有关的财务核算制度、办法;其他有关资料。
在编制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要认真做好工程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账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竣工决算的相关资料应及时向校档案馆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五条 指挥部财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各项财务活动实行会计监督。学校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各环节的审计监督。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对截留、挤占和挪用基本建设资金,擅自变更投资计划和支出预算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计划财务部应定期(分月、季、年度)向学校计划财务处提供基本建设投资报表,并按月报送基建项目投资完成情况表。
第十七条 为了规范固定资产的管理,建设指挥部批准购置的设备,列入学校资产管理。计划财务部设立资产登记账户,指挥部办公室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登记和资产核对。建设指挥部完成任务撤销时,其资产按有关管理规定,根据需要和用途移交给相关部门,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八条 其他未明确事项,参照学校相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成都医学院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成都医学院新都校区建设指挥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院计财〔2008〕74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