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发改价格〔2006〕70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的通知》、川价费〔2004〕118号《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在我省高等院校实行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的通知》文件精神和《成都医学院学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修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
第三条 重修学分学费的收费依据
(一)根据川价费(2004)118号文件的规定:“学生选课并按实际学分数结清学分学费后,方取得相关课程的注册资格,完成课程各环节考核要求后取得相应学分;课程考核不合格不能获得学分;对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学校可根据不同情况免费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者,若需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须按相应的学分数重新交纳50%的学分学费。”
(二)根据发改价格〔2006〕702号文件的规定:“改按学分制收费后,高等学校可以对补考后仍不及格、需要重新学习该门课程的学生收取学费,学费标准不得超过原来学习该门课程的费用标准。”
第四条 五年制本科学生毕业最低240学分;四年制本科学生毕业最低190学分;三年制专科学生毕业最低140学分。
第五条 学校本、专科学生重修学分收费标准为每学分50元。
第三章 收费管理
第六条 重修学分学费实行按学分制收费。
第七条 重修学分学费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上交财政专户。
第八条 重修学分学费收费使用四川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四川省中小学、大中专院校专用票据”,计划财务处统一收取,校内其他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此项费用。
第九条 重修学分学费纳入学校财务预算,设立专户管理。
第十条 重修学分学费交费程序由教务处根据学生重修课程的学分情况,开具单据到计划财务处缴费。
第十一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缴纳重修学分学费的学生,不得安排参加听课和考试。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计划财务处、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