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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医学院重修学分学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2015年08月31日 09:14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发改价格〔2006〕70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的通知》、川价费〔2004〕118号《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在我省高等院校实行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的通知》文件精神和《成都医学院学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修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

第三条 重修学分学费的收费依据

(一)根据川价费(2004)118号文件的规定:“学生选课并按实际学分数结清学分学费后,方取得相关课程的注册资格,完成课程各环节考核要求后取得相应学分;课程考核不合格不能获得学分;对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学校可根据不同情况免费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者,若需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须按相应的学分数重新交纳50%的学分学费。”

(二)根据发改价格〔2006〕702号文件的规定:“改按学分制收费后,高等学校可以对补考后仍不及格、需要重新学习该门课程的学生收取学费,学费标准不得超过原来学习该门课程的费用标准。”

第四条 五年制本科学生毕业最低240学分;四年制本科学生毕业最低190学分;三年制专科学生毕业最低140学分。

第五条 学校本、专科学生重修学分收费标准为每学分50元。

第三章 收费管理

第六条 重修学分学费实行按学分制收费。

第七条 重修学分学费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上交财政专户。

第八条 重修学分学费收费使用四川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四川省中小学、大中专院校专用票据”,计划财务处统一收取,校内其他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此项费用。

第九条 重修学分学费纳入学校财务预算,设立专户管理。

第十条 重修学分学费交费程序由教务处根据学生重修课程的学分情况,开具单据到计划财务处缴费。

第十一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缴纳重修学分学费的学生,不得安排参加听课和考试。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计划财务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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