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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医学院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管理暂行办法

2015年08月31日 09:13  点击:[]

为规范我校收费工作,加强校内收费管理,维护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以及四川省教育厅、发改委和财政厅相关收费管理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在正常教学之外为在校学生以及校外人员、单位提供自愿选择的非教学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

第二条 服务性收费必须遵循自愿和非营利的原则,由学校在提供服务时即时收取,严禁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

代收费必须遵循自愿、必要和按合理成本收费的原则,收费项目仅限于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等规定必须由学校统一代办的项目。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代收费,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应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第三条 收费项目

(一)服务性收费项目

1. 上机、上网服务费。学校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在保证学生完成学习任务必须的计算机上机、上网时间外,课余时间为学生提供计算机操作和互联网服务的,可收取上机、上网服务费。不得以定额方式向所有在校学生统一收费。

2.补办证卡工本费。首次为学生办理学生证、校徽、图书证、毕业证书等各类证卡,不收取费用。学生丢失上述证、卡的,需要重新办理的,可适当收取证卡工本费及补办费用。

3.新生体检费。按规定对入学新生组织体格检查的,可收取体检费。毕业生就业前需体检的,由学生自行体检并交纳体检费,学校不统一组织。

4.校医院收费。校医院挂号费、医药费及治疗费等按医疗单位收费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5.其他服务项目,如教室、实验室(测试室)对外使用、游泳池及体育场馆课外开放等,可按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适当收取费用。

以上服务性收费项目,国家和省有规定标准的,按规定标准执行;没有规定标准的,按低于当地市场价、合理成本补偿的原则自行制定,报学校审核;对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收费项目,应在广泛听取教职工和学生意见的基础上由学校制定收费标准。

(二)代收费项目

1.教材费。学校统一代办的仅限于教学大纲规定课程的教材,按教材招标价格向学生收取。使用自编教材的,按实际成本收取。

2.军训服装费。为增强学生国防意识,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军训的,可按国家规定统一为学生代购军训服装并按招标价格收取军训服装费。

3.专业服装费。因专业需要需统一制作服装的, 可按相关规定统一为学生代购专业服装并按招标价格收取专业服装费。

4.公寓生活用品费用。学校为学生代购生活用品,必须坚持学生自愿的原则。为方便学生和学校管理,学校可在寄发学生录取通知书时,注明可以为新生代为办理的公寓用品的项目与价格,供学生自行选择,不得强制要求统一配备。

5.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学生在校期间的保险费由学校代为收取,按照成都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相关标准执行。

代收费标准,凡有物价部门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未规定的,由学校按照代办物品的实际发生的成本收取,不得在代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代购教材和其他物品必须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集中采购,为学生提供质优价廉的商品。

第四条 校内所有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应报计划财务处审核,由计划财务处报四川省教育厅、发改委备案后执行。以上收费项目原则上由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收取,不具备条件的,可由相关职能部门收取,各部门应使用学校财务统一票据,将所收款项及时上缴计划财务处,由计划财务处统一进行管理和核算,严禁由计财处之外的其他部门自立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

第五条 校内所有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经计划财务处审核后向全校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的项目不得收费。

第六条 本暂行办法未做规定的收费项目,各部门(单位)不得自行设项收取。

第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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