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 “校园一卡通”的资金管理,规范会计核算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务制度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中“校园一卡通”资金是指与“校园一卡通”有关的资产和负债,主要包括“校园一卡通”本金、“校园一卡通”收入以及往来款项。
第三条 “校园一卡通”资金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实行“专项管理、单独核算、收支两条线”。资金管理遵循学校财务规章制度,计划财务处负责资金的归集、核算及划转。
第二章 业务分类
第四条 用户需到学校指定的 “校园一卡通”充值点现金充值。充值人员每日应将当天收取的现金会同《当日收款统计表》及时上缴计划财务处。
第五条 “校园一卡通”收入:是指在“校园一卡通”运营过程中产生的收益,包括补卡、换卡时收取的工本费以及其他管理费收入。
第六条 “校园一卡通”支出:是指在管理“校园一卡通”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业务费、劳务费、制卡成本费以及网络设备运行维护费等各项开支。
第三章 资金的结算
第七条 在资金支付方式上,原则上月营业总额超过3万元的商户采用转账方式结算,个别商户如有特殊情况,商户须与计划财务处商定结算方式;学校职能部门、业务单位的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实行内部转账。
第八条 计划财务处每月1日至5日办理各商户“校园一卡通”资金结算业务(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
第九条 “校园一卡通”资金结算时,商户按其所结算的实际营业额的1%缴纳“校园一卡通”管理费(含运行维护费0.5%)。“校园一卡通”管理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十条 “校园一卡通”各商户应核对每日交易明细账,发现差错应及时和“校园一卡通”管理中心联系。
第十一条“校园一卡通”资金结算流程:
商户与计划财务处核对月营业额并打印汇总表
经办人、财务审核人员在汇总表上签字
营业额扣除商户水电费、管理费及借款
计划财务处处长签字
食堂资金结算需校长签字
第十二条 “校园一卡通”只能进行消费,不允许提取现金。
第十三条 “校园一卡通”管理中心系统维护人员在后台进行的与“校园一卡通”资金有关的处理,应及时与计划财务处沟通,共同协作完成“校园一卡通”的资金结算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学校可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对本暂行办法进行完善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