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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医学院票据管理规定

2024年04月26日 16:41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票据管理,规范票据使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总局令〔2015〕第37号)、《四川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川财办〔2014〕34号)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票据,是指学校根据法律、法规在收取事业收费时,向被收取单位或个人开具的收款凭证。主要有三类:财政票据、税务发票、学校内部结算凭证。

(一)财政票据

1.四川省中小学大中专院校专用票据;

2.四川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3.四川省医疗卫生单位门诊票据;

4.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5.四川省公益事业统一票据。

(二)税务发票

1.四川增值税普通发票;

2.四川增值税专用发票;

3.通用定额发票。

(三)学校内部结算凭证

1.成都医学院内部收据;

2.成都医学院内部借据。

第二章 票据的领购和使用

第三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财政票据和税务发票的领购,负责内部票据的印制。

第四条 各类票据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相互混用。业务必须真实,并与票据的使用范围和开票内容一致,严禁虚构业务内容,虚开票据,扩大票据开具范围。

第五条 收费票据使用注意事项

校内所有收费票据均应加盖收费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方为有效,其他票据均应加盖成都医学院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开具“四川省中小学大中专院校专用票据”,应详细在对应的收费项目填写明细金额,不能简化为只填合计金额。

第六条 经常性业务票据使用注意事项

(一)科研经费票据使用

外来科研项目经费来款若有需要开票的,开具《四川增值税普通发票》。项目栏填写“科研协作费”或科研课题名称。

(二)会务费的票据使用

1.校内单位主办或承办会议所收取会务费需开具《四川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位应向学校计划财务处提交会议通知及加盖单位公章的用票申请,内容包括:会议主办单位、会议内容、开会时间、地点、参加人数、收费内容及收费金额等。

2.所有票据所填写的单位名称必须与经费来源单位一致。

第七条 开票人对自己开具的票据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不得代开、出售票据,不得拆本使用票据,不得开具金额和存根不一致的票据。

第三章 票据的预借

第八条 票据的预借需由经办人填写借条,注明对方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单位税务登记号码、所借票据金额,并经二级部门领导审批(科研项目还需科技处签字盖章)确认后方可借出。

第九条 预借发票时间的限定:开出发票到账时间为自开票日算起1个月内。发票交至来(付)款单位后,项目负责人应督促对方单位妥善保管发票并及时、按期付款。

第四章 票据的管理

第十条 学校对各类收费票据实行统一管理,学校计划财务处是学校各类票据的主管部门,校内二级部门严禁擅自印制票据。

第十一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票据专管员对购领的收费票据负有业务指导、妥善保管、按期缴销责任。票据专管员应设置专柜妥善保管票据,并按照要求对票据的购领、使用和保管进行详细记录。票据专管员同时负有监督和指导开票人员正确使用收费票据的责任。

第十二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票据专管员在办理领用手续时应按票据种类、领用部门详细登记领用票据种类、发出时间、领用部门、票据起讫号码、收费内容、领用人员等,并当面检查票据是否存在重号、漏号、缺页等情况,确认无误后,在登记簿上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票据若发生丢失,应查清号码及时报告财务负责人,并尽快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报财政或税务部门,并在地级以上报刊登载声明作废(登报费用由责任人承担),于事发后十五日内自行到财政或税务部门接受处理。事件处理完毕后,将相关资料复印件交计划财务处备案。

第十四条 因工作需要更换票据专管员时,双方的交接工作必须在财务负责人的监督下进行。交接工作完毕,单位财务负责人应将票据专管员的变动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学校相关部门备案,移交人和接管人须一起在财务负责人的监督下确认尚未核销的票据总量。

第十五条 票据工作的移交必须有详细的书面记录,包括移交时间、票据的种类、数量,并由移交人、接管人和部门财务负责人三方签字,加盖公章。移交清单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学校计划财务处一份。

凡票据移交工作手续不清楚且属移交人责任的,接管人有权拒绝接受票据管理工作,单位不得为移交人办理工作调动或离职手续。

第五章 票据的核销

第十六条 票据专管员应当将各收费票据的存根联按票据顺序号收回登记并存放备查。

第十七条 票据专管员应定期对分散借到部门、学院的票据进行催缴,确保资金及时上缴学校。

第十八条 非连续性收费领用票据,在收款结束后,办理票据缴销手续。连续性收费业务应在票据整本使用完毕即办理票据缴销手续。票据使用完毕或不再使用,应及时把所收款项交计划财务处,并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第十九条 票据领用人将所收款项交会计做账时,应将票据号所对应的凭证号记录在票据存根联上,待票据核销时填列《票据核销明细表》。计划财务处票据管理人员核对票据号与凭证号是否相符,对相符的予以核销,对核对不相符的应退回整改。

第二十条 票据专管员在核销票据时,要认真检查票据的使用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开具的票据是否规范,票据存根号码是否连续,有无缺号等问题。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及时缴销并妥善保管已开具的票据存根。经财政或税务部门核验的收费票据存根,其保管期一般为5年。保管期满按规定报财政或税务部门检验核准后销毁。与票据的领用、缴销有关的凭证、账册保留30年。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有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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