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医学院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质量工程”)项目的管理,促进质量工程目标的实现,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根据《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教高[2007]14号)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结合学校“质量工程”项目实际,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质量工程”坚持以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为目标,以推进教学改革和实现优质资源共享为手段,按照“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特色、注重创新;分步建设、加强考评;内涵发展、全面提高”的原则,紧密结合学校办学实践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开展研究和实践探索,切实促进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
第二条 “质量工程”包括国家(教育部)、四川省、学校以及各类相关学会、研究会、基金会立项的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等,不包括以硬件条件建设为主的各类专项平台建设。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质量工程”实行学校、“质量工程”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
学校层面:教务处在主管教学校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质量工程”的总体规划和组织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成都医学院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和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要求,制定项目建设规划、发布“质量工程”项目申报通知和项目指南。
(二)统筹实施校级“质量工程”建设项目评审,并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质量工程”建设项目。
(三)指导、检查、监督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的问题。
(四)组织对项目建设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的检查、验收和评估,负责项目中止、撤销等工作。
(五)组织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宣传、推广项目的建设成果。
第四条 “质量工程”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负责本单位项目建设的规划、实施、管理和检查等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学校“质量工程”项目建设的总体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实施质量工程的项目规划、方案、具体措施和保障制度。
(二)组织本单位相关负责人按照学校要求,编制、报送项目申报材料;监管建设经费的使用;承担立项后的项目实施、监督管理、检查等工作,确保实现预期目标。
(三)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
(四)按规定向学校报送项目阶段进展报告。
第五条 “质量工程”项目实行“项目单位”监管下的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的职责是:
(一)依照项目有关要求和规定,制订立项申报书和任务书。
(二)组织项目建设工作,把握项目的总体水平和项目计划实施进度。
(三)按规定合理安排项目经费。做到科学预算、专款专用。
(四)自我评价项目建设效果,并按要求接受检查。
(五)宣传、展示项目建设成果,推进项目建设成果应用。
第六条 “质量工程”项目建设内容、进度安排以及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的,项目负责人须提交书面申请,经项目单位审定后,报学校教务处批准。
第三章 申报立项
第七条 “质量工程”项目的申报,采用二级学院(部门)申报的方式进行,不受理个人申请。具体项目申报立项程序如下:
(一)教务处发布或转发项目申报通知和项目指南。
(二)各二级学院(部门)根据项目申报通知和项目指南的要求申报项目。
(三)教务处受理项目申报工作,组织项目评审并提出立项建议方案。
(四)学校审定立项建议方案,批准立项实施或向上级推荐申报。
第四章 检查验收
第八条 教务处根据项目建设总规划和年度计划,对“质量工程”项目建设情况进行不定期、年度检查和验收。
第九条 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项目进展情况。
(二)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中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第十条 建设期满须接受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目标和任务的实现情况。
(二)取得的标志性成果以及经验分析。
(三)项目管理情况。
(四)资金使用情况。
(五)其他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验收结束后,由教务处根据《成都医学院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出具验收结论性意见,并公示。对未达到验收要求的项目,取消其项目负责人3年内申报“质量工程”项目资格及项目组成员2年内申报或者参与“质量工程”项目资格。
对于省、部级建设项目,经学校验收后,向上级提交验收材料,并接受上级验收。对未达到验收要求的项目,减少其所在学院“质量工程”新项目申报数目。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中止或撤消项目等处理。
(一)申报、建设材料弄虚作假、违背学术道德。
(二)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建设工作。
(三)未按要求上报项目建设有关材料,无故不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四)项目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或者有其他违反项目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根据《成都医学院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建设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