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教育部“放、管、服”精神,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完善财务审批程序,确保学校资金安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学校各项事业经费需求,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国家、省相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重新修订成都医学院财务审批规定,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财务审批制度第一责任人,分管财务校领导协助校长管理学校财务审批工作。
第二条 学校经费支出严格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一支笔”责任人为部门行政正职(含主持行政工作的副职),负责审批本部门预算经费支出,并对本部门所发生的经济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经办人对经济事项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三条 学校财经领导小组是学校预算工作的最高主管机构,负责研究并制定学校预算管理办法,审定年度预算草案和年度财务决算;审定预算调整方案,检查预算执行情况,建立预算执行绩效评价体系,并对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第四条 学校年度预算批准后,分管财务校领导负责组织预算执行,计划财务处协助分管财务校领导具体执行预算。
第五条 学校对年度预算实施分配后,由各职能部门具体组织预算实施。各级部门负责人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学校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坚持原则、廉洁奉公,认真审批经费支出。
第六条 审批人审批时, 必须签署“同意”、“同意报销”等明确的意见并署名,不能只署名、不能签署“按合同办”、“按规定办”等模糊意见。如还需上级领导批准,可以加上“请X X X 领导批示”。
第七条 各级审批人必须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履行审批职责,对于超出审批权限的审批,计划财务处有权拒绝办理。
第二章 经费报销(借款)审批权限
第八条 预算经费报销(借款)审批
(一)按月发放和支付的工资、绩效、社保、住房公积金等人员经费,除政策标准变动外,由职能部门负责人会同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批执行
(二)其他预算内经费报销(借款)审批:
1、1万元以下(不含1万元)的经费报销(借款)由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批。
2、1万元以上(含1万元),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经费报销(借款)由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3、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的经费报销(借款)由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计划财务处处长、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
4、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经费报销(借款)由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计划财务处处长、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后,报校长审批。
5、二级院(部)系的经费报销(借款)审批: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经费报销(借款)由二级院(部)系负责人进行审批,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经费报销(借款)由二级院(部)系负责人进行审批后,报联系校领导审批。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经费报销(借款)审批同(三)(四)条规定。
第九条 无预算项目经费报销(借款)审批
(一)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经费报销(借款)由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计划财务处处长、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后,报校长审批。
(二)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经费报销(借款)由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计划财务处处长、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和校长审批后,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
第十条 科研课题经费报销(借款)审批
(一)1万元以下(不含1万元)的科研课题经费报销(借款)由科研课题负责人进行审批。
(二)1万元以上(含1万元),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科研课题经费报销(借款)由科研课题负责人和所在二级院系领导审批后,报科技处负责人审批。
(三)5万元以上(含5万元),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科研课题经费报销(借款)由科研课题负责人、所在二级院系负责人和科技处负责人审批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四)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的科研课题经费报销(借款)由科研课题负责人、所在二级院系负责人、科技处负责人、计划财务处处长和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主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
(五)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科研课题经费报销(借款)由科研课题负责人、所在二级院系负责人、科技处负责人、计划财务处处长、分管校领导和主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后,报校长审批。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经费报销(借款)审批
按照《成都医学院新校区建设指挥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资金调动
(一)纳入四川省财政厅专户管理资金,办理缴纳和申报返回由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批。
(二)学校银行账户间资金调动,500万以内(不含500万)由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批后,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500万以上(含500万元)由计划财务处处长、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后,报校长审批。
第十三条 校园一卡通资金
(一)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校园一卡通结算款由校园一卡通管理中心核对审批后,报职能部门负责人和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批。
(二)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校园一卡通结算款由校园一卡通管理中心、职能部门负责人和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批,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往来资金
押金质保金等往来资金支付一万元以下(不含一万元)由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批,一万元以上(含一万元)由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批。
第三章 财务审核报销管理
第十五条 财务审核据报销程序
(一)经办人填制“经费报销结算单”并在报销票据和结算单上签字;
(二)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负责审批的所在单位(部门)行政负责人在“经费报销结算单”签署意见并署名。
(三)财务会计审核制单岗位根据财务管理规定对原始票据进行审核,并根据经费性质、内容填制记账凭证,并将填制好的记账凭证打印出来,粘贴在经审核后的“经费报销结算单”上,签字后传递至会计复核岗位,复核无误后,将凭证传递给财务结算中心。
(四)财务结算中心对票据及时办理资金结算。
第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严格按照川教函([2012]460号)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转发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的通知〉的通知》在学校全面实行公务卡报销制度。
第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学校各部门经费支出中属于政府采购规定的项目必须通过政府采购实施后,才能办理报销结算。
第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三公经费”各项规章制度,从严控制“三公经费”的报销结算。
第十九条 学校事业借款必须一事一借,一事一清,不能一借多用。借款按单位(部门)进行管理,借款期限原则上不能超过一个月。无理由超期借款,将停止该单位(部门)的借款业务。财务审核报销过程中,原则上按照前帐不清,后帐不借的原则办理借款业务。
第二十条 单笔业务金额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经费报销(借款),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支付,因特殊原因确需使用现金报销(借款),必须书面说明理由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并加盖部门公章,报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批。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过去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