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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医学院会计委派管理规定(试行)

2015年08月31日 09:23  点击:[]

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完善财务监督机制,防范财务风险,提高二级单位会计核算质量和财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会计委派制度是指学校批准设立的二级财务机构财会人员由计划财务处直接委派财会人员,并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的制度。
第二条 学校会计委派制度的适应范围:
(一)具备法人资格、资产属于学校并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
(二)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其业务特点要求实行单独核算的单位;
(三)其他需要实行会计委派的独立核算单位。
第二章 会计委派管理体制
第三条 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拥有管理和保护学校财产,维护学校合法利益的职责和权力,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
第四条 学校后勤、科技开发、校办产业及基本建设等部门,因工作需要并经学校批准设置的财务机构,只能作为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其财务业务必须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接受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领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会计委派工作坚持学校统一领导,计划财务处具体负责,组织部和人事处等职能部门协助,共同组织实施,
第六条 委派会计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和定期轮岗制。聘任期限3年。任职期满后,委派人员原则上不得在同一个二级财务机构连任。委派具体岗位和人选由学校计划财务处提出,报组织部和人事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由学校发文聘任。
第七条 委派会计人员编制及人事关系隶属学校计划财务处,工资、津贴、福利等由学校统一发放和管理。
第八条 委派会计人员负责组织派驻单位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受学校计划财务处和派驻单位双重领导,即:在业务上接受计划财务处指导,日常工作由派驻单位管理。委派会计人员对财务处和派驻单位双重负责。
第九条 委派会计人员应服从分配,及时办理轮岗交接手续。对拒不服从分配的,学校计划财务处应将其调离会计岗位,交人事处按学校人事聘任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会计委派程序
第十条 到期委派,指根据学校聘任制度,在前一个聘期结束、新聘期开始所进行的正常会计委派工作。其委派程序:按学校岗位聘任程序,由计划财务处审核,提出委派岗位推荐人选,报组织部和人事处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期中委派,指已委派人员在聘任期间,因主客观条件变化不能担任委派职务,而由计划财务处重新委派会计主管人员。其委派程序:由计划财务处提出委派岗位推荐人选,经分管财务校领导同意后,报组织部和人事处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章 委派人员任职资格
第十二条 委派会计人员必须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
(二)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奉公,有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
(三)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熟悉办公自动化;
(四)能独立、全面主持单位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需要。
第五章 委派会计人员职责
第十三条 委派会计人员在工作中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的各项方针政策,严格遵守《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各项财经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委派会计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办理会计核算业务,树立服务意识,为派驻单位教职员工的教学、科研、后勤、产业工作提供优质服务,并虚心接派驻驻单位的监督。
第十五条 委派会计人员要建立健全派驻单位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强化派驻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推进派驻单位财会工作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第十六条 委派会计人员要依法组织会计核算,规范会计基础工作,严把会计事项审核关,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委派会计人员要认真编制财务收支和资金用款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确保资金安全;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编写财务状况说明书,真实完整反映派驻单位的财务收支状况,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第十七条 委派会计人员要加强派驻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浪费,保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第十八条 委派会计人员要遵守派驻单位的规章制度,参加派驻单位经济决策、财务管理活动及重大事项的讨论,提供财务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委派会计人员要定期向学校计划财务处汇报派驻单位的财务收支和管理情况,报送会计报表和有关财务资料。对派驻单位重大经济活动,如重大经济决策、大额资金支付、对外投资、银行贷款、经济担保等重大事项,实行及时报告制度;对派驻单位违法、违规、违纪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学校财务、纪检审计等职能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委派会计人员对委派工作期间行使职权的事项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接受学校财务、审计等部门的财务检查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承担学校计划财务处安排的其它财务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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