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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医学院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2015年08月31日 09:16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国财政管理制度改革,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实现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要求,规范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减少现金结算,根据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转发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的通知〉的通知》(川教函〔2012〕46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财务管理和资金结算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我校正式在编在岗的教职工个人持有、保管和使用,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个人信用贷记卡。公务卡可先透支消费,后还款,存款无利息,免收年费。

第二章 公务卡的开立

第三条 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教职工个人为公务卡持卡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条 我校公务卡的发卡行是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天回支行。

第五条 公务卡申领程序为:申请人本人如实填写《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由部门经办人员完整填写《金穗公务卡领用人员推荐表》,经所在部门领导审核后,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并送交计财处;计财处对申请人资料进行全校汇总并加盖学校公章,送交发卡行;发卡行按规定程序发卡。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由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传输到省财政“金财”系统。

持卡人收到卡片尚处于未激活状态,可通过拨800-819-5599

电话办理卡片激活和初始密码设置。

第六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不少于2万元。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第七条 公务卡存款无利息,透支消费具有一定的免息还款期。免息还款期是指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之间的日期。现用公务卡具有25-56天的透支免息还款期。按照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相关规定,在银行对账单日之前刷卡,免息还款期为刷卡日到当月还款日;在银行对账单日之后刷卡,则免息还款期为刷卡日至次月还款日。最迟还款日为:对账单日后25天。

第八条 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以向发卡行申请调整临时或永久信用额度。发卡行可根据持卡人的资信情况对公务卡信用额度进行调整。

第三章 公务卡的使用范围

第九条 我省将实施省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凡是纳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支出事项,应使用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结算。因特殊情况确需使用现金结算的,由申请人事前写明“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因,经部门领导、分管领导、校领导同意后,方可到计财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条 根据《四川省省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见附件)规定,公务卡的结算范围为日常公用和零星购买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小型维(护)修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招待费、小额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公务卡信用额度内的零星商品购买支出等。非上述项目支出(如学生奖助学金、教工工资、绩效工资、各种补助等)不用公务卡结算,仍通过个人工资卡或储蓄卡结算。

第四章 公务卡的消费管理

第十一条 在公务卡结算范围内的上述日常公用和零星购买支出:

(一)商户具备刷卡或银行转账条件的,一次性消费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包括临时调整后额度)以内的,应使用公务卡结算;一次性消费超过公务卡信用额度(包括临时调整后额度)的应使用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二)商户不具备刷卡条件或不便使用银行转账方式结算的,原则上持卡人不能在该商户消费。

确需现金结算的,消费金额在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经办人员须写明原因,并经计划财务处核实批准后方可报销;消费金额超过1000元,须写明原因,并按经费审批权限逐级审批后,由计财处核实批准后报销。

第十二条 未纳入《四川省省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公务支出,鼓励采用公务卡结算。

单笔业务在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的公务支出事项,可采取公务卡、银行转账、现金任意方式结算;

单笔业务在1000元以上(含1000以上)的公务支出事项,可采取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不能采用现金结算方式。确需采取现金方式结算,须写明原因,按经费审批权限逐级审批后,由计财处核实批准后报销。

第十三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学校计财处原则上不再办理对教职工个人的现金借款业务。特殊原因需要现金借款的,须按照学校财务管理规定进行严格审批。对于发生现金借款支出属于《四川省省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范围的,借款人只能用现金核销借款。

第十四条 持卡人在消费前,先咨询商户是否支持公务卡刷卡消费。持卡人在消费后,应向商户索取公务卡消费凭条(即POS单)及对应的合法报销票据。

第十五条 公务卡应优先用于公务消费,在满足公务消费的前提下,也可用于个人消费,持卡人不能因个人消费而影响公务消费。

第十六条 用公务卡透支取现的,提取现金即使用于公务消费,其支付额及手续费,学校计财部门一律不予报销,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五章 公务卡消费的报销、还款

第十七条 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改变学校现行财务管理制度、报销审批程序,为了便于对账需要,仅对报销有关环节先后顺序及会计核算方法进行了调整。

第十八条 持卡人在刷卡消费15天内,凭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小票)和合法发票,填制《成都医学院公务卡支出报销单》,完成经费开支审批程序后,到计财处核实消费信息,办理报销还款手续。

第十九条 公务卡消费的报销流程:

(一)持卡人发生公务支出,进行刷卡消费。

(二)持卡人粘贴POS凭单和对应的合法票据,填制《成都医学院公务卡支出报销单》。

(三)持卡人按照《成都医学院公务卡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完成领导签字审批程序。

(四)持卡人凭已完成领导签字审批确认的《成都医学院公

务卡支出报销单》,到计财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条 若因持卡人个人原因造成不按时还款产生的滞纳金、罚息由持卡人个人承担;若因计财部门工作人员失误造成不按时偿还产生的滞纳金、罚息由该工作人员承担;若因“金财”网络或银行数据传输故障等不可控因素导致的持卡人不按时还款产生的滞纳金、罚息由学校负责承担。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在办理公务卡消费报销时,按照“一事一报”的原则分别填制《成都医学院公务卡支出报销单》。教职工发生既有现金消费又有公务卡消费时,应根据不同的结算方式,分开填制报销凭证审批报销,便于持卡人与计财处、银行对账,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二条 计财处按规定对报销凭证进行审核后,对符合公务卡结算范围和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予以报销。将报销资金转入公务卡,完成报销程序。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因出差在外或其它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报销还款手续的,可通过传真等书面方式委托本部门相关人员填制借款单,并提供持卡人姓名、卡号、消费时间和每笔消费金额的明细信息,经计财处审核后先办理借款手续,在到期还款日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待持卡人回校后及时补办报销手续并冲销其借款。

第二十四条 因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的报销款项退回计财处,由计财处负责办理资金退回手续。

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同时进行公务和个人消费时,必须将公务消费与个人消费部分区分开,应分别刷卡支付,并分别打印交易消费凭条和报销发票,学校计财处只对公务消费部分进行报销。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负责人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对本部门公务卡持卡人的公务消费行为进行管理和审核,严格控制支出,杜绝超范围、超标准支出,确保公务消费支出控制在规定范围之内。

第六章 公务卡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务卡是以教职工个人名义在银行办理的贷记卡,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在未办理报销手续前,无论是公务消费还是个人消费均属个人消费行为。

第二十八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公务卡及密码,如存在公务卡遗失、被盗或者被其他人占有的情形,持卡人应及时致电发卡行客户服务热线800-819-5599办理挂失手续并申请补办新卡,然后将新卡号告知学校计财处。如未及时挂失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持卡人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对利用公务卡套取现金、恶意透支、拖欠还款等所产生的后果,由持卡人负责,学校不承担由此引发的任何责任。

第三十条 持卡人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离开,应按要求及时还清债务,结清余额,停止公务卡的使用。停止公务卡使用后,根据个人需要并经发卡行同意,该卡可作为个人信用卡使用。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计财处、校内有关部门或人员及开户行要做好公务卡有关信息的保密工作。若因信息泄露给学校及持卡人造成损失要按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与学校财务制度相抵触部分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成都医学院会计委派管理规定(试行) 下一条:成都医学院重修学分学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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