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医学院公务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财政管理制度改革,实现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要求,规范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减少现金结算,根据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转发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的通知〉的通知》(川教函〔2012〕46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财务管理和资金结算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学校正式教职工个人持有、保管和使用,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个人信用贷记卡。公务卡可先透支消费,后还款,存款无利息,免收年费。
第二章 公务卡的开立
第三条 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教职工个人为公务卡持卡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条 学校公务卡的发卡行是中国农业银行成都金牛支行。
第五条 公务卡申领程序为:申请人本人持身份证和工作牌到学校计划财务处集中办理,计划财务处对申请人资料进行汇总并加盖学校公章后送交发卡行,发卡行按规定程序发卡。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由持卡人登录学校财务办公平台维护卡号。
第六条 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以向发卡行申请调整临时或永久信用额度。发卡行可根据持卡人的资信情况对公务卡信用额度进行调整。
第三章 公务卡的使用范围
第七条 按照省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要求,凡是纳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支出事项,应使用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结算。因特殊情况确需使用现金结算的,由经办人写明“未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因,经单位(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计划财务处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报销。
校外人员(无法办理成都医学院公务卡人员)因科研项目等需要报销时,应提供个人银行卡消费记录作为支付凭据,据实报销。
第八条 根据《四川省省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规定,公务卡的结算范围为日常公用和零星购买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小型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小额专用材料费、专用燃料费、委托业务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
第四章 公务卡的支出管理
第九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学校计划财务处原则上不再办理对教职工个人的现金借款业务。特殊原因需要现金借款的,须按照学校财务管理规定进行严格审批。对于发生现金借款支出属于《四川省省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范围的,借款人只能用现金核销借款。
第十条 用公务卡透支取现的,提取现金即使用于公务消费,其支付额及手续费,学校计划财务处一律不予报销,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因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的报销款项退回学校财务。
第五章 公务卡的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持卡人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对利用公务卡套取现金、恶意透支、拖欠还款等所产生的后果,由持卡人负责,学校不承担由此引发的任何责任。
第十三条 持卡人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离开学校,应按要求及时还清债务,结清余额,停止公务卡的使用。停止公务卡使用后,根据个人需要并经发卡行同意,该卡可作为个人信用卡使用。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原《成都医学院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院计财〔2012〕17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