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医学院财务审批规定
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完善财务审批程序,确保学校资金安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学校各项事业经费需求,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成都医学院财务管理办法》等国家、省和学校相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财务审批制度第一责任人,分管财务校领导协助校长管理学校财务审批工作。
第二条 学校经费支出严格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一支笔”责任人为单位(部门)行政正职(含主持或负责行政工作的副职),负责审批本单位(部门)预算经费支出,并对本单位(部门)所发生的经济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三条 学校下达年度预算后,由各单位(部门)具体组织预算实施。各级审批人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学校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坚持原则、廉洁奉公,认真审批经费支出。
第四条 各级审批人审批时,必须签署“同意”、“同意报销”等明确的意见并署名。
第五条 各级审批人必须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履行审批职责,对于超出审批权限的审批,计划财务处有权拒绝办理。
第二章 经费报销(借款)审批权限
第六条 预算经费报销(借款)审批
(一)按月发放和支付的工资、绩效、社保、住房公积金等人员经费,除政策标准变动外,由职能部门负责人会同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审批执行。
(二)部门预算经费报销(借款)审批:
1.3万元以下(不含3万元)的经费报销(借款)由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批。
2.3万元以上(含3万元),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经费报销(借款)由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3.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的经费报销(借款)由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4.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经费报销(借款)由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审批。
(三)二级学院预算经费报销(借款)审批:
1.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经费报销(借款)由二级学院负责人进行审批。
2.5万元以上(含5万元),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经费报销(借款)由二级学院负责人进行审核后,报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批。
3.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经费报销(借款)由二级学院负责人、计划财务处负责人、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4.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经费报销(借款)由二级学院负责人、计划财务处负责人、业务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审批。
(四)学校机动经费(含应急事件处置资金)报销(借款)审批:
1.30万以下(不含30万元)的经费报销(借款)由单位(部门)负责人、业务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审批。
2.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由单位(部门)负责人、业务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和校长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3.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由单位(部门)负责人、业务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和校长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七条 资金调动
(一)纳入四川省财政厅专户管理资金,办理缴纳和申报返回由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审批。
(二)学校银行账户间资金调动,500万以内(不含500万)由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500万以上(含500万元)由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审批。
第八条 校园一卡通资金
(一)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校园一卡通结算款由校园一卡通管理中心审核后,报职能部门负责人和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审批。
(二)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校园一卡通结算款由校园一卡通管理中心、职能部门负责人和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第九条 往来资金
押金保证金等往来资金支付1万元以下(不含1万元)由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批,1万元以上(含1万元)由单位(部门)负责人和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审批。
第三章 财务审核报销管理
第十条 财务审核报销程序
(一)经办人填制“经费报销单”在报账人处签字。
(二)按照审批权限,经费负责人在“经费报销单”逐级签署意见并署名。
(三)会计审核制单岗位根据财务管理规定对原始票据进行审核,填制记账凭证传递至会计复核岗位,复核无误后,将凭证传递给财务结算中心。
(四)财务结算中心对票据及时办理资金结算。
第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结算制度。
第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学校各单位(部门)经费支出中属于政府采购规定的项目必须通过政府采购实施后,才能办理报销结算。
第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三公经费”各项规章制度,从严控制“三公经费”的报销结算。
第十四条 学校事业借款必须一事一借,一事一清,不能一借多用。借款按单位(部门)进行管理,借款期限原则上不能超过一个月。无理由超期借款,将停止该单位(部门)的借款业务。财务审核报销过程中,原则上按照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办理借款业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原《成都医学院财务审批规定》(成医〔2017〕7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