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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医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2024年12月11日 15:52  点击:[]

成都医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根据《四川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川财行〔20146号)、《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川财行〔201649号)和《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厉行节约相关制度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川财行〔20223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章 出差审批

第三条 学校实行出差审批制度,严格先审批、后出差的报批程序,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单位(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四条 出差差旅费审批权限:

(一)校领导出差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分管财务校领导出差由校长审批;

(二)单位(部门)负责人出差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单位(部门)工作人员出差由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批;

(三)二级学院书记/院长出差,由二级学院院长/书记交叉审批,二级学院工作人员出差由二级学院院长审批;

(四)涉及个人科研、教学项目负责人出差由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或二级学院院长审批,项目组成员出差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第五条 各单位(部门)应按照实际工作需要和转变工作作风的要求,根据年度预算合理安排公务出差,严格控制差旅费支出。

第三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飞机、轮船、火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飞机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火车(含高铁、动车、

全列软席列车)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校级及专业岗2级以上人员

普通舱

经济舱

二等舱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凭据报销

其他人员

普通舱

经济舱

二等舱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凭据报销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四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住宿费标准执行《四川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见附件)。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或各地定点接待宾馆住宿。

第五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偿费用。出差人员伙食费补助标准为:省内每人每天80元(甘阿凉地区每人每天120元),省外每人每天100元(西藏、青海、新疆每人每天120元)。

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按要求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在常驻地和成都市主城区(成都市主城区范围包括:锦江区、成华区、武侯区、青羊区、金牛区、高新区和双流机场)公务外出,确实发生误餐的,经单位(部门)领导批准,可报销每人每餐20元的伙食补助费,每天最多补助两餐。在上述常驻地和主城区以外的成都郊县因公务外出参照省内出差标准执行(伙食80/人·天,公杂费50/人·天)。报销时提供会议通知或相关证明材料,所需费用在单位(部门)日常公用经费中列支。

第六章 公杂费

第十五条 公杂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费用。

第十六条 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标准包干使用。其中:省内每人每天50元,省外每人每天80元。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由学校派车的,不再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公杂费减半发放。学校派车出差仅用于城市间交通的,公杂费正常发放。出差审批单中应明确派车情况,以便财务人员审核。

第七章 会议、外派、培训差旅费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往返会议地点差旅费由学校按照规定报销。会议期间的公杂费减半发放,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费的,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到省内外挂职、借用、抽调、支援工作等,在途期间差旅费按本办法执行。挂职、借用、抽调、支援工作期间发生的差旅费由接收单位或借用(抽调)单位保障。

第二十条 学校驾驶员出差产生的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用车单位(部门)承担。

第二十一条 经学校批准工作人员外出参加培训、学习、进修,往返差旅费按本办法报销。

第八章 学生差旅费报销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公出差应当本着安全、经济的原则选乘交通工具,学生报销火车硬座(含高铁/动车二等座)、轮船三等舱和长途汽车票据,住宿费限额标准为200/人·天。

第二十三条 学生出差一律按总计50/人·天计发伙食补助费及公杂费,不再报销市内交通、餐饮等费用。

学生代表学校参加学生科研学术会议、省级以上比赛等,由举办单位统一安排住宿的,可凭相关通知等证明材料按照学校住宿费标准中“其他人员”标准限额内报销。

第九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四条 计划财务处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报销时必须提供出差审批资料、机票、登机牌、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住宿费、机票支出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出差人员住宿费实行限额内凭票报销原则,超支部分自理。

伙食补助费按规定的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的目的地标准报销。

公杂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第二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出差应当按照厉行节约原则,使用公务卡优先购买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国内航空公司机票。因电商提供低价机票等特殊原因无法出具机票的,可凭电商出具的代购发票、行程确认单和网上交易记录报销。

第二十八条 若出差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只有住宿费票据,报账时需书面说明情况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由计划财务处按照能到达目的地的最低交通工具费用核定往返交通费并按实际出差天数计发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九条 出差因居住亲戚、朋友家无住宿费发票,住宿费不予报销。

第三十条 出差人员预借差旅费的,返校后必须在30天内到计划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部门)应当加强本单位(部门)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部门)出差审批、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且符合规定。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出差或未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人员,将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 计划财务处会同校纪委办公室、审计处对学校各单位(部门)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差旅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三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使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以及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部门)和人员责任:

(一)单位(部门)差旅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原《成都医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成医〔2019274号)同时废止。

附件: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川财行〔201649号)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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