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强化经济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08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22〕128号)和《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具体指引——高等学校》(财会〔2022〕26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真实反映学校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严格支出管理,加强经济核算,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六条 计划财务处是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和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财务工作。
第七条 校内非独立法人单位因工作需要设置的财务机构,是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应当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计划财务处的会计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计划财务处应配备专职财会人员,且财会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专业能力。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按照学校人事管理相关规定,由学校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会同计划财务处办理。校内二级财务机构财会人员的调动或撤换,应当征求计划财务处意见。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学校预算是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学校预算由学校部门预算和校内各单位预算构成。
第十条 学校预算编制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基本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第十一条 计划财务处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预算绩效评价结果、结转和结余情况,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学校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按照预算编制的规定编制预算草案。学校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二条 校内各单位测算本单位预算经费,提出预算建议数,计划财务处对报送的预算建议数进行汇总、整理、分析和审核,编制出学校年度预算草案,经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审议,学校部门预算上报教育厅审批。
第十三条 预算一经批复,不得随意调整。涉及国家政策调整、学校重大战略决策调整或学校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等不可预计因素,确需调整预算时,应按照《成都医学院预算管理办法》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学校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禁无预算、超预算安排支出,加强预算执行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决算是指学校预算收支和结余的年度执行结果。
第十六条 预算年度终了,计划财务处应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及时编制和报送学校财务决算。计划财务处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要全面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和其他经费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教育事业收入和科研事业收入。
1.教育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隶属关系从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非本级财政补助收入等。
第十九条 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
第二十条 学校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占用、挪用、拖欠或坐支。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学校为保障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项目支出,是指学校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二条 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集中核算。学校支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支出管理、资金支付审批等制度。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原则,明确资金使用与资金支付的审批程序、权限和责任,对各类经济事项做好事前审批、事中监管、事后评价。
第二十四条 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第二十七条 学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加强非财政拨款结余的管理,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非财政拨款结余规模。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助基金和其他专用基金。
(一)职工福利基金,是指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二)学生奖助基金,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
(三)其他专用基金,是指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第三十条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一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按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统一规定执行。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资产是指学校依法直接支配的各类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涉及资产评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应当汇总编制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学校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学校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应当依法及时办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
第三十五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前款所称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或出售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以及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
学校应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成都医学院往来款项管理办法》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按照相关规定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学校支出。计提折旧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年限及方法等执行。
第三十八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三十九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学校通过外购、委托开发、自行开发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合理计价,及时入账。学校利用、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学校持有的科技成果,可按规定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学校,学校按照《成都医学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修订)》进行收益分配。
学校对无形资产按规定进行摊销,无形资产摊销不计入学校支出。
第四十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学校原则上不进行对外投资。
第四十一条 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三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指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
应付款项包括学校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
暂存款项包括预收账款等款项。
应缴款项包括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应当上缴的款项。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财务风险预警和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如实反映依法举借债务情况,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融资或者提供担保,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替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融资或者提供担保,严禁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第四十五条 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偿还。
第十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应进行内部成本费用核算。
第四十七条 学校成本费用是指特定的成本核算对象所发生的资源耗费,包括人力资源耗费,房屋及建筑物、设备、材料、产品等有形资产的耗费,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耗费,以及其他耗费。
第四十八条 成本费用核算是指学校为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和运行效率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各种耗费,按照确定的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进行归集、分配,计算确定各成本核算对象的总成本、单位成本等,并向有关信息使用者提供成本信息的活动。
成本核算对象是指学校在成本核算时根据学校职能目标、成本信息需求等确定的,归集和分配资源耗费的具体对象。
成本项目是指学校将归集到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按照一定标准划分的反映成本构成的具体项目。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以权责发生制财务会计数据为基础进行成本核算,财务会计有关明细科目和辅助核算应当满足成本核算的需要。
第五十条 学校成本核算的基本步骤包括:
(一)按照成本核算要求采集费用、收入、教职工和学生等各类人员相关信息、房屋面积等成本相关基础数据。
(二)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三)确定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范围和成本项目。
(四)将直接费用归集至成本核算对象;选择科学、合理的成本动因或分配基础,将间接费用分配至成本核算对象;计算确定各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
(五)根据成本核算结果编制成本报告。
第五十一条 学校可以根据成本信息需求、成本核算对象等确定成本核算周期,并按照成本核算周期编制成本报告,全面反映成本核算情况。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五十二条 学校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教育厅和财政厅以及其他有关的报告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决算报告。
学校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报告应当遵循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财务报告主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由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两部分组成。
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等会计报表和报表附注。财务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状况分析、运行情况分析和财务管理情况等。
第五十四条 决算报告主要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编制,综合反映学校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等信息。
决算报告由决算报表和决算分析两部分组成。决算报表主要包括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等。决算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收支预算执行分析、资金使用效益分析和机构人员情况等。
第五十五条 管理会计报告主要以提供决策和管理支持为目标,根据相关使用者的需要编制,反映学校绩效管理、成本管理、内部控制、国有资产管理等情况。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第五十六条 财务监督是学校执行和维护国家财经法规、学校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力保证。财务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预算编制、执行的规范性、合理性、有效性;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
(二)学校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四)专用基金的管理情况;
(五)资产管理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
(六)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第五十七条 学校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五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按规定编制和报送内部控制报告。
第五十九条 学校应当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依法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会同校纪委办公室、审计处对校内各单位财务管理状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相关校内管理办法,均以最新修订版本作为执行依据。
第六十二条 学校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成都医学院财务管理制度》同时废止。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