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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医学院预算管理办法

2023年06月05日 09:27  点击:[]

                    成都医学院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预算管理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健全学校预算管理体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编制的财务收支计划,是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批准的学校年度经费方案总纲,具有严肃性和强制性,学校预算一经批复,各预算单位应严格执行。

第三条 学校预算编制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积极稳妥、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四条 学校预算年度为每年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 预算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预算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部门参与、讲求绩效和综合平衡”的原则。

第六条 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是学校预算管理决策机构,负责审定学校预算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报告。

第七条 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预算的议事机构,负责对年度预算方案、预算执行和调整方案、年度决算报告以及其他预算管理重大事项进行评议。

第八条 计划财务处是学校预算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校内各单位预算编制及申报工作;负责审核校内各单位预算申报材料;负责统筹规划学校资金安排并提出建议方案;负责编制学校预算方案、预算执行和调整方案、决算报告并按程序报批;负责向教育厅报送学校部门预决算;负责学校部门预决算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各相关职能部(处)是学校预算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其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全校性预算管理工作,包括收集预算需求、组织论证评审、汇总编制预算方案、组织监督预算执行、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十条 各二级单位是学校预算管理的主体责任部门,具体负责预算申报、预算执行、执行预算绩效管理等相关工作,按照学校批复的预算方案,积极组织收入、合理开展支出,确保完成学校预算收支计划。

                   第三章 预算收支范围

第十一条 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组成,反映学校的财务收支状况。

第十二条 学校支出预算按照用途划分为: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

(一)基本支出预算是为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按其性质又分为人员经费支出预算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预算。

(二)项目支出预算是学校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支出计划,包括基本建设、大型修缮、大型设备购置、人才队伍建设、学生活动、科研活动和信息化建设等。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十三条 学校对上预算按照省财政厅、教育厅确定的编制原则执行,编制方法如下:

(一)“一上”:一般在每年7月左右,按照省教育厅有关编制要求报送学校下年度整体预算方案,主要包括人员、资产基础数据和项目支出安排依据等情况。

(二)“一下”:一般在每年12月左右,省教育厅下达学校下年度部门预算控制数,确定财政补助收入。

(三)“二上”:一般在每年12月左右,在“一下”部门预算控制数内,汇总编制学校下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并上报省教育厅。

(四)“二下”:一般在每年3月左右,经法定程序审批后正式批复学校部门预算。

第十四条 校内预算编制采取“两上两下”的编制方法:

(一)“一上”:计划财务处于每年9月份下达关于编制下一年度预算建议的通知,布置预算编制的准备工作,各预算单位根据本单位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结合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测算本单位预算经费,提出预算建议数,于9月底之前报计划财务处。

(二)“一下”:计划财务处对各预算单位报送的预算建议数进行汇总、整理、分析,在与重点单位会商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出学校年度预算草案,于10月底报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议,计划财务处根据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的修改建议向各预算单位下达。

(三)“二上”:各预算单位根据下达反馈的信息和预算控制数修订本单位预算建议数,编制本单位下年度经费明细预算,于11月初报计划财务处。

(四)“二下”:计划财务处对各预算单位报送的经费明细预算再次审核,编制出学校年度预算明细表,于11月中旬报经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校长办公会和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后,于次年1月份以文件形式下发各单位执行。

第十五条 预算资金安排首先应保障学校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以维持各部门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转。在此基础上,本着“有多少钱办多少事”的原则,安排各项事业发展所需的项目支出经费。

(一)基本支出预算由计划财务处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不同的定员定额标准编制,优先满足学校人员经费和各预算单位日常运行费需求。

(二)项目支出预算应填写《成都医学院项目经费预算表》,明确项目实施明细、金额、进度、责任人和绩效目标等。对于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还应由学校相关委员会和部门组织评审,进行可行性论证和效益分析,论证报告和《成都医学院项目经费预算表》与本单位预算一并报计划财务处。

第十六条 项目库管理遵循“先评审后入库”、“先入库后安排”原则编制项目支出预算。

各预算单位应根据事业发展情况,提前做好项目的评审、论证、立项等工作。建立三年滚动项目库,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必须有充分的立项依据、明确的实施期限、合理的预算需求并根据项目预期效益科学设定绩效目标,并将绩效目标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

计划财务处应综合平衡,本着轻重缓急、绩效优先、量入为出的原则确定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支出,确保重点支出需要,优化资金分配,提高项目预算的准确性和可执行性。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预算编制应本着科学管理、程序规范的原则。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四川省相关规定,在参考固定资产存量情况下,根据学校教学、科研事业发展需要以及行政部门固定资产配置标准,提出年度固定资产配置计划,审核汇总后报计划财务处。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预算应按照年度政府公布的采购目录编制。凡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规定的项目,应全部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各预算单位按照采购需求编制采购计划,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计划财务处。

                   第五章 预算执行

第十九条 各预算单位应当加强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截留、占用或挪用应当上缴学校的收入,不得擅自改变学校批准的预算支出用途。

第二十条 各预算单位必须在学校核定的预算指标内开支,计划财务处对超预算总额的开支不予报销。

第二十一条 项目支出应做到专款专用,不得随意变更支出性质。

第二十二条 预算资金支付必须符合国库集中管理的有关规定。政府采购资金支付,要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支付必须符合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三条 学校事业发展项目原则上实行零基预算管理,学校拨付的各类经费年末若有结余,计划财务处将根据项目执行的实际情况予以收回或结转。

                    第六章 预算调整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的年度预算,原则上不予调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学校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等不可预计因素,确需追加预算时,应由各预算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按审批程序批准后予以执行。

第二十五条 追加预算审批程序,按照资金来源分类办理:

(一)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由业务部门将财政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报计划财务处后直接追加预算,并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经费支出情况需在年度决算报告中予以说明。

(二)校外汇入资金,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追加预算项目,由单位(部门)负责人审签、计划财务处综合评定、分管校领导和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审批;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追加预算项目,由单位(部门)负责人审签、计划财务处综合评定、分管校领导和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核后,报财经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校长办公会、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同意后执行。

(三)自有资金,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追加预算项目,由单位(部门)负责人审签、计划财务处综合评定、分管校领导和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审批;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追加预算项目,由单位(部门)负责人审签、计划财务处综合评定、分管校领导和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核后,报财经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校长办公会、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追加的经费预算,必须要有相应的收入来源保证。

                     第七章 预算绩效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预算绩效考核和评价制度,树立“花钱必问效,无效必追责”的理念,科学合理设定评价指标体系。

第二十八条 加强项目预算绩效管理,按照下达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确保绩效目标的实现。在项目结束时各项目负责人要对预算执行进行绩效评价,并形成预算绩效评价报告。

第二十九条 预算执行进度是预算绩效评价的重要指标。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执行进度按时点考核,与财政考核时点对应。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执行率将作为单位(部门)年度绩效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条 强化项目预算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评价结果作为次年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

                       第八章 决算编制

第三十一条 财务决算是对预算执行结果的全面反映,决算编报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充分、报送及时。

第三十二条 计划财务处按照要求清理各类账务,编制决算报表,各预算单位有义务提供相关的决算资料。

第三十三条 计划财务处完成决算报表编制并形成财务决算报告,经学校审查同意后,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教育厅。

                        第九章 预算监督

第三十四条各预算单位负责对本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控制,配合计划财务处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五条各预算项目负责人按照“谁签字,谁负责”原则,对项目预算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责,自觉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与检查,并对预算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审计、监察等部门配合学校计划财务处加强预算管理,积极发挥监督作用,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定期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汇报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原《成都医学院预算管理办法》(成医﹝2018﹞17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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