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医学院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 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费开支,按照《四川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川委办〔2014〕9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举办(含主办、承办)的各类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业务会等,不包括科研会议。
第三条 举办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从严控制会议数量、规格、规模和会期。
第四条 各单位内部日常召开的会议一般不得列支会议费。
第二章 会议费管理与审批
第五条 会议预算经费(项目)负责人是会议费的直接负责人,对会议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
第六条 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坚持先预算后支出的原则,严禁无预算或超预算安排支出。
第七条 遵循“先审批、后开会”制度,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主办部门举办会议需填写《成都医学院会议审批表》,明确会议名称、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范围、经费预算等。根据会议的经费预算和规模、范围,按照成都医学院财务审批权限逐级审批。
有外籍人士参加的会议须报学校外事部门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若获得教育部外事部门批准的国际会议应执行财政部《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5]371号)文件执行。
第八条 各类会议都应本着勤俭办会的原则,优先在学校会议室、学术交流中心和教室等召开。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且无校外代表的会议,原则上在学校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各类会议不得到国家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也不得到境外举办。
第九条 确有需要在校外召开的会议原则上应当在四星级及以下饭店或政府定点宾馆召开,并提前报会议主办或承办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十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疗费等。
其中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代表统一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不包括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成都医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
第十一条 会期一般不得超过2天(含报到和离开时间,下同);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项 目 |
住宿费 |
伙食费 |
其他费用 |
合 计 |
标准 |
240 |
110 |
50 |
400 |
(一)不安排住宿的会议,综合定额按照扣除住宿费后的定额标准执行,住宿费不能调剂使用;不安排就餐的会议,综合定额按照扣除伙食费后的定额标准执行,伙食费不能调剂使用。
(二)对确因工作需要,邀请的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可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批后按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不在会议费综合定额内列支。
(三)根据会议需要,向邀请参会专家发放的咨询费、讲课费,参照《成都医学院培训费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师资费标准执行,开支的费用不在会议费综合定额内。
第十二条 按照“一会一报”原则,会议结束后主办部门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不允许“一次会议,分次报销”。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原件(校内外参会人员、工作人员需分开列示)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委托其他单位办会的必须提供相关合同(协议)原件等凭证。计划财务处对于未列入会议计划,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三条 会议期间志愿人员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用餐的,用餐或发放误餐补贴不超过40元/天.人。
第十四条 根据会议要求收取的会议费,一律上缴学校财务用以弥补会议经费不足。
第十五条 会议费的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会议用餐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得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七条 会议住宿以标准间为主,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主办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未经批准在计划外召开会议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计划财务处会同校纪委办公室、审计处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由学校按规定予以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成都医学院会议费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