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医学院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学校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体系建设,规范学校培训工作,保证培训工作需要,加强培训经费管理,根据《四川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川财行〔2017〕77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校内各单位在境内举办或承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业务培训等各类培训。
第三条 各单位举办或承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经费预算和审批管理
第四条 建立培训费预算管理制度。
(一)各单位应当于每年年底将下一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在规定的预算编报期限内,按程序报批后列入本单位年度部门预算。
(二)年度培训费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等原因确需临时增加培训项目的,应按照单位预算调整程序办理预算调整。
(三)各单位应严格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培训费支出管理,严禁无预算或超预算安排培训支出。
第五条 建立培训审批制度。
培训实行分级管理、分类审批,举办或承办培训应遵循“先审批、后举办(承办)”的报批程序。
(一)各部门举办或承办的培训,参训人员以中级技术职称或科级及以下人员为主(指该类型人员占应参训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下同)的培训,须经部门主管领导签字批准;参训人员以副高级技术职称或处级人员为主的培训,须经分管校领导或联系校领导签字批准;参训人员以正高级技术职称或厅级人员为主的培训,须经学校党委书记或校长签字批准。
(二)用科研项目经费举办培训的,还须经项目经费负责人同意。
(三)各单位委托校外专门培训机构的各类培训,须经分管校领导或联系校领导批准并提供正式委托合同。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用。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成都医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
第七条 除师资费中的城市交通、讲课外,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类 别 项 目 |
住宿费 |
伙食费 |
场 地 资 料 交通费 |
其他 费用 |
合计 |
一类培训 |
400 |
150 |
70 |
30 |
650 |
二类培训 |
340 |
130 |
50 |
30 |
550 |
三类培训 |
200 |
120 |
50 |
30 |
400 |
一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正高级技术职称或厅级人员的培训项目(指该类型人员占应参训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二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副高级技术职称或处级人员的培训项目(指该类型人员占应参训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三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中级技术职称或科级及以下人员的培训项目。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同时,伙食费不得超过上述明细标准。不安排住宿的培训不能列支住宿费,也不能将住宿费额度调剂使用。
30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的部分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和离开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八条 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一)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中级技术职称或科级及以下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4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及处级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及厅级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二)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学校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以上费用原则上由培训举办或承办单位承担。
(三)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异地(含境外)邀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批准培训的签字领导书面批准,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
第九条 培训经费预算按参训人员、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以及授课老师人数核定。
第四章 培训组织
第十条 各单位开展培训,应优先选择学校会议室、学术交流中心、教室等校内场所举办培训;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
第十二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三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四条 邀请境内师资讲课,培训举办单位须发出公函邀请;邀请校内人员讲课,应经其所在部门主管领导审批;邀请境外师资讲课,须严格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境内师资能够满足培训需要的,不得邀请境外师资。
培训举办或承办单位人员就培训项目所做的讲话、小结等,不列入师资范围。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注重教学设计和质量评估,通过需求调研、课程设计和开发、专家论证、评估反馈等环节,推进培训工作科学化、精准化;注重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培训和管理。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六条 在综合定额范围内的项目报销,应当提供培训项目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培训课程安排、培训费预算单、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含参训人员姓名、工作单位、职称职务等信息)、师资情况(邀请函等)以及培训费收款票据、费用明细等凭证;
师资费范围内的项目报销,应当提供授课老师讲课费签收单(含姓名、职称或职务、个人身份证件号码、银行卡号及开户银行等信息)或合同,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在途伙食费按照学校差旅费报销办法提供相关凭据。
学校计划财务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 培训费的资金支付应当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将非涉密培训的项目,以适当方式对项目内容、参训人数、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公开。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成都医学院培训费预算审批表
2.成都医学院培训费报销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