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单位:
根据最新《个人所得税税法》关于个税费用减除额调整的规定,个税费用减除额由现行3500元/月提高至5000元/月,从10月1日起执行。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将相关事项安排通知如下:
1、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在职职工的工资、薪金范围所得,按当月收入总额扣除5000元及三险两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个税。个税变动涉及到的教育、养老等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执行时间待国家出台相关政策后再做调整。
2、因个税费用减除额调整,财务处将对工资系统进行重新设置。
3、因国庆节放假,10月工资提前到9月底发放,10月份的工资将按新的费用减除额计算扣税。